住宿及退宿管理
第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管理。
(1)学生住宿由二级学院协助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:
(2)新生入住公寓应当办理住宿手续,缴费后由公寓中心安排住宿;
(3)在校生新学年入住时,应当按照预定住宿方案入住,养并按时办理住宿注册登记和缴费手续。
第四条 学生离校退宿管理。
(1)学生休学、退学、转学、毕业离校应当办理离校退宿手续;
(2)办理离校退宿手续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,由公寓管理中心按照退宿管理办法具体办理;
(3)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腾空床位、交还宿舍公用物品,搬离寝室。
第五条 特殊情况退宿管理。确因患某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,可以坚持在校学习但不适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,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学生家长出具的保证书,经校二级学院书记审批,在学生处备案后,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