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》精神,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,加强证件的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:
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,以班级为单位统计学生信息,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并发放学生证。
第二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。不得损坏,不得转借送人;不得擅自涂改,不得用作抵押。如果有上述行为,则分别做如下处理:
(一)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,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(二)凡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,用来购买火车票、飞机票等,一经发现,按铁路、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(三)转借学生证引发的其他后果由持证人负责,并根据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(四)如将学生证抵押,按违反校纪论处,根据后果给予纪律处分。
(五)故意损坏学生证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第三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办时,个人应先写出申请,由辅导员签字并由所在院系盖章,上交学生处办理。学生遗失学生证申请补发时,应填写《学生证补办申请表》,由辅导员审查签字盖章后,由学生处统一审批办理补发手续;
第四条 学生丢失学生证,在补发后又找回时,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;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,凡持有两个学生证或利用两个学生证骗取购置双重半价火车票者,一经查出,要从严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五条 凡我院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,可享受假期乘火车半价优惠待遇,乘车区间在入学时填入学生证,除父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其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外,一律不得更改。学生证中“乘车区间”一栏内的到达站名,应当填写距学生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。学生家庭所在地和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,由学生家庭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。如果学生家庭住址变动,需要更改的,应当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。
第六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院系为单位,在每年开学后两周内到学生处集中充值一次。
第七条 非毕业离校时,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;毕业离校后,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加盖“毕业注销”字样后发还学生本人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